Q: 業務來店推銷五金產品,當下購買後現金轉帳於指定帳戶但未簽訂契約及開立發票,隔日發現產品並非業務所稱品牌所以想退貨,
但是對方公司完全不理會,消保官也稱非一般消費不受理申訴,請問還有什麼其他方法可以處理這個問題
A:
建議您可依照下列順序處理:
1.依民法第229條第2項前段規定,催告賣家於一定期限內(如7日內)給付業務所稱品牌之商品。
2.如賣家仍逾期未交付,再依民法第254條規定,再次催告賣家於一定期限內(如7日內)給付該商品,並表明如逾期未給付,則視為解除契約,請賣家辦理退貨退款。
3.如賣家仍未返還貨款,可向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如調解不成立,則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參考法條:
民法第229條第2項: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民法第254條: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
民法第 258 條第1項:
解除權之行使,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民法第 259 條第2款
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
二、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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