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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消費者糾紛.公平交易 超過鑑賞期瑕疵及懲罰性賠償金

超過鑑賞期瑕疵及懲罰性賠償金


林OO 發問於 2022-09-04 | 高雄 | 其他

Q: 律師您好,買家於8月初在網路商城購買全新手機,購買後10日因有瑕疵疑慮至現場檢修,但並未檢測異常,故不維修。

9月初買家再度反映瑕疵加劇,且此次現場有檢測出異常。

問題一:請問律師,買家若主張民法第354條要求更換新機,是否能以保固內維修代替置換新機呢?

問題二:買家因第一次現場檢修後無異常,所以後續買了螢幕保護貼貼上,若置換新機,該保護貼將報銷並無法使用,買家是否可以主張

消保法第51條,“因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損害額一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向我們求償螢幕保護貼之金額呢?

以上兩個問題,謝謝律師~

消費糾紛 公平交易法 消費者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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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民法第354條是買賣契約「物之瑕疵」的相關規定,如網購的商品有瑕疵或欠缺商家保證的品質,買家得請求另外交付無瑕疵的商品、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甚至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至於是否能以保固內維修代替置換新機,建議賣家可與買方協商是否能接受此解決方式。

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是有關消費者求懲罰性賠償金之規定,目的側重於懲罰惡性的企業經營者,以遏止該企業經營者及其他業者重蹈覆轍。不過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規定的文義,消費者須於「依本法所提之訴訟」,始得請求懲罰性賠償。所謂「依本法所提之訴訟」,於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就商品或服務所生之爭議,依消保法規定所提起之損害賠償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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