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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車賠償問題


楊O 發問於 2022-09-01 | 高雄 | 運輸、倉儲及通信業

Q: 律師您好:
我是聯結車司機,因卸貨時車斗翻覆損壞(卸貨流程都正常),維修費用高達40萬公司要我全額賠償,真的沒辦法負擔,請問有什麼辦法可以幫幫我 謝謝????

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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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一、有關受僱人(勞工)於服務勞務過程中,致僱用人(雇主)所有之設備損壞,勞工應否賠償雇主,應視勞工有無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而定,說明如下:

(一)、按,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887號民事判決:「按不完全給付,係指債務人所為之給付,因可歸責於其之事由,致給付內容不符債務本旨,而造成債權人之損害所應負之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227條規定參照)。又關於受僱人應如何服勞務,民法並未設規定,自應依契約約定內容,並服從僱用人之指示,服其勞務。如係有償之僱傭契約,受僱人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受僱人倘因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而為不完全之勞務給付,致僱用人受有損害者,即應負不完全給付損害賠償責任。」

(二)、本題受僱人(勞工)於工作中,於洩引車卸貨服務勞務過程中,因貨物卡住致車斗失去平衡翻覆,致僱用人(雇主)受有車斗維修費40萬元之損害,勞工應否賠償雇主,參照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可知因勞工係「有償」提供勞務予雇主,則受僱人(勞工)於服勞務之過程中,除應依勞動契約約定內容,依雇主指示外,並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勞工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致雇主受有損害,則屬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因此勞工所提出之勞務即不符合債之本旨,屬不完全給付。此時,雇主得依民法第227條規定,向受僱者(勞工)請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反之,如勞工於服務過程中,均依勞動契約約定內容,且依雇主指示,並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題示所稱卸貨過程均正常等,則縱然雇主因此所受之損害,則勞工不負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至於勞工有無盡善良管理人之責任,應視個案具體判斷,且如勞雇雙方間對此有爭議,無法和解或調解,則由雇主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由管轄法院民事庭法官,審理判斷勞工是否有不完全給付、是否未盡善良管理注意義務、是否可歸責於受僱者之情事等。

二、另,假設勞工服勞務過程中,確有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但因勞工係在雇主指揮監督下服務勞務,則雇主可能亦有「與有過失」:

(一)、按,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887號民事判決:「次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為民法第217條第1項所明定,同條第3項復規定上開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之。揆其立法旨趣乃因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於事故之發生或損害之擴大亦有過失時,倘由加害人負全部賠償責任,未免失諸過苛,遂賦與法院得減輕其賠償金額或免除之職權。且此所謂被害人與有過失,只須其行為為損害之共同原因,且其過失行為並有助成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者,即屬相當。」

(二)、假設勞工於洩引車卸貨服務勞務過程中,確有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或者侵權行為責任,但因勞工係在雇主指揮監督下服務勞務,參照上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則雇主應有「與有過失」。亦即,雇主可能仍須就與有過失範圍、比例,由法院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至於減輕之比例或免除,此應由法院審理具體個案後,依法裁判勞雇雙方分別之過失百分比。

三、本題建議勞雇雙方可先循民事調解程序協商處理相關爭議。例如勞工可向所在之地方政府勞動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或向鄉鎮市調解委員會或地方法院申請調解。如經通知勞雇雙方到場進行調解程序後,勞雇雙方對於本件車斗修繕費40萬元乙事如何解決仍無共識,則由雇主向管轄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由法院開庭審理,並依法判決處理之。

四、以上回覆敬供參考,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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