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按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2規定及同法施行細則第5條之規定:「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適用本法前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依其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單位為限,並自受僱當日起算。適用本法前已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之年資合併計算。」另參酌勞動部訂定之「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陸、一:「工作年資部分工時勞工其工作年資應自受僱日起算。部分工時勞工轉換為全時勞工,或全時勞工轉換為部分工時勞工,其工作年資之計算亦同。」
次按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規定:「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
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可以領到資遣費,依您所述,當您拒絕成為正職員工後,勞動契約終止,雇主須發給您資遣費,倘若您答應轉成工讀,擔任工讀後不久也被辭退,也是可以領到資遣費。
因此只要您在同一事業中任職,不管是兼職轉正職,或是部分工時轉全時,只要您的勞動契約未中斷,年資都是自受僱之日起算,並且於勞動契約中斷後可以領到資遣費。
謝謝您的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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