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依勞基法第38條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6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3日。二、1年以上2年未滿者,7日。三、2年以上3年未滿者,10日。四、3年以上5年未滿者,每年14日。五、5年以上10年未滿者,每年15日。六、10年以上者,每1年加給1日,加至30日為止。」,以及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規定:「勞工於符合本法第38條第1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取得特別假之權利。」,可知特別休假之取得要件係以符合任職滿一定期間為要件。另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第4項規定,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如您所述,您於104年2月1日到職,公司特休計算採周年制,則您工作之年資既於111年1月31日即屆滿7年,則您於111年2月1日起即得特休日數15天,請休期間自111年2月1日~112年1月31日,又您預計在111年4~9月請育嬰留停,打算留停結束後離職,則離職前未休之日特別休假日數,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規定發給工資。此外,您111年2月1日取得之特休是您工作年資已滿7年,係您已得之權利,無關乎您111年在職8個月的月份數,111年在職月份數僅關乎112年您的工作年資及特休計算,因此,15天亦無庸按比例計算。離職證明單並無一定要申請,需看您下一份工作是否有需要您提供,若不知是否需要,鑒於事後申請可能會衍生更多麻煩,您可以先申請有備無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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