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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勤獎金


張OO 發問於 2022-08-29 | 高雄 | 製造業

Q: 1.請問員工忘打卡後補刷卡,但若員工以遲到為由未告知公司公司也無法察驗是否遲到,是否給予全勤?
2.請問員工調休,也算有全勤?

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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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一、勞工如忘打卡,但勞工確實有出勤事實,並循公司內部程序處理,原則上雇主不得因勞工忘打卡而扣發薪資或全勤獎金:

(一)、按,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0年9月24日(80)臺勞動二字第24671號函:「打卡僅係雇主為掌握計算勞工工作時間之一種方式,勞工實際上如已出勤忘記打卡,但已依事業單位規定程序告知雇主,尚不構成曠工要件。」

(二)、本題勞工忘打卡,但如勞工確實有出勤事實,可提出相關勞務證明,也循公司內部程序處理,例如:告知雇主、補送忘刷卡假單、補登出紀錄等,參照上開函釋見解,雇主即不得以勞工忘刷卡為由,扣發勞工薪資或全勤獎金。又,因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規定,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簽到簿或出勤卡等),且縱然雇主認有勞工上、下班之刷卡紀錄,有與勞工實際出勤情形不符之處,雇主負有於當月(次)工資前會同勞工及時修正之義務,始能認雇主符合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規範意旨(參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211號判決)。本題雇主亦無法查證勞工實際有無遲到,雇主尚難僅憑勞工忘刷卡,遽認勞工有遲到之事實,並據以扣發勞工之全勤獎金。

(三)、次按,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9月14日(87)台勞動二字第040204號函「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工資定義,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故全勤獎金若係以勞工出勤狀況而發給,具有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之性質,則屬工資範疇。」

(四)、因全勤獎金係雇主於一定期間內對於出勤狀況良好之員工,所發給之獎金,參照上開函釋見解,核其性質仍屬「工資」。如雇主仍單純以勞工忘刷卡,而扣發勞工之全勤獎金或薪資,則涉及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第2項:「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之規定,得依同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二、勞工調休乙事,雇主????否據以扣發勞工之全勤獎金,應視勞工請假之假別而定,說明如下:

(一)、按,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規定:「雇主不得因勞工請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及公假,扣發全勤獎金。」

(二)、次按,內政部76年1月15日(76)台內勞字第468376號函:「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明定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係勞工法定權益,勞工於上述放假期間不同意照常工作,雇主不應作為扣發全勤獎金之依據。」

(三)、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0年10月28日臺勞動二字第28136號函:「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雇主可否以勞工於例假日未出勤而不發給全勤獎金,請依照內政部七十六年一月十五日(76)臺內勞字第四六八三七六號函辦理。」

(四)、內政部(74)台內勞字第317449號函:「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係屬勞工法定權益,勞工在特別休假期間,不應視為缺勤而影響全勤獎金之發給。」

(五)、本題勞工調休,如係為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公假、國定假日、特別休假,例假日、休息日等,參照上開勞工請假規則及相關函釋見解,雇主尚不能據以扣發勞工全勤獎金;如雇主仍扣發勞工全勤獎金,可能涉及違反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3款「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之規定,依條項規定,勞動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六)、又,勞工如係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相關規定,請生理假、產假、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哺乳時間、家庭照顧假等,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規定,雇主亦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倘雇主仍因此扣發全勤獎金,則涉及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8條第1、2項規定,得處新????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上罰鍰,並應公布雇主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七)、末就,如勞雇雙方約定或工作規則訂定,如勞工全月無事假、普通傷病假等,始發給全勤獎金,如勞工有前述情況,則雇主不發給全勤獎金,則無違法。

三、以上回覆敬供參考,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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