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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請問離職通告年資基準日認定

請問離職通告年資基準日認定


洪OO 發問於 2022-08-29 | 臺北 | 文化、運動、休閒及其他服務業

Q: 您好,想請問有關離職通告年資的基準日如何認定?
我若於110/10/10到職,想於111/10/10離職(最後上班日),111/10/11為離職生效日。
請問離職預告期應以:
1.111/10/10離職時已滿一年,需於二十天前提離職。
2.提離職時尚未滿一年,於十天提前離職即可。
哪一個為標準?
想知道離職通告年資以提離職當下年資計算,還是離職日生效時的年資計算?

離職與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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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一、勞工欲預告終止(不定期)勞動契約,預告期間應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6條第1項規定為之,相關預告期間之計算,說明如下:

(一)、按,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及同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二)、次按,勞動部109年10月29日勞動關2字第1090128292A號令之「附件」:「例如:一、預告期間之計算方式:如雇主因具有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情事,而需資遣勞工,並預定勞工應提供勞務之最後一日為109年4月21日,該勞工的工作年資計算至109年4月21日止為2年6個月,則雇主依法最晚須於109年4月1日預告勞工,其預告期間係自次日(109年4月2日)起算,依曆計算至109年4月21日止,符合法定20日之預告期間。」

(三)、本題勞工於110年10月10日到職,欲於111年10月10日(最後工作日),離職生效日為111年10月11日,則參照上開勞動部解釋函令之說明,該勞工之工作年資計算至提供勞務之最後一日即111年10月10日止,已繼續工作1年1日以上,則勞工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6條第1項第2款規定,勞工最晚應於111年11月20日預告雇主終止勞動契約,始符合法定20日之預告期間。

(四)、換言之,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2規定,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即本題勞工到職日即110年10月10日起算年資,而預告期間勞動契約尚未終止,故預告期間均應累積算入勞工繼續工作之期間(工作年資),而非單純僅計算勞工到職至通知雇主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之日之年資,尚應包含預告期間之年資。本題勞工自110年10月10日至勞工通知雇主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之日,假設勞工係於111年9月30日預告雇主終止勞動契約,倘因而認為勞工年資未滿1年,逕認僅有10日之預告期間,並認勞工最後工作日為111年10月10日,離職生效日為111年10月11日,此明顯忽略計算預告期間亦應計入勞工之工作年資,此種計算預告期間僅10日之看法,非屬正確。

二、以上回覆敬供參考,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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