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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跟員工的分擔比例


郭OO 發問於 2022-08-28 | 宜蘭 | 其他未分類業

Q: 師傅在工作時把客人家樑柱洗孔,弄壞客人家的房屋結構,現在顧客求償,老闆應該怎麼處理?要全部吸收嗎?(學徒未成年)

消費糾紛 消費者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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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一、按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二、首先,本題要確認老闆與師傅(或學徒)間之關係,是否為僱傭關係(勞動契約)?如果老闆與師傅(或學徒)間為僱傭關係,老闆為雇主,老闆對於師傅有指揮監督之權限,老闆為雇主(僱用人),師傅(或學徒)為勞工(受僱人),則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之行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例如本題受僱人(師傅)在工作時把客人房屋結構弄壞,原則上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由僱用人與行為人(師傅)連帶負賠償責任。例外,如僱用人能證明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且此與受僱人是否為成年人並無關係。換言之,客戶可就其所受之損害,循民法法律途徑,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請求老闆與師傅(或學徒)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三、又假如僱用人(老闆)依上開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賠償受僱人侵權行為所致之損害予客戶,則僱用人(老闆)可依民法第188條第3項:「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之規定,對於實際為行為之受僱人師傅(或學徒),循民事法律途徑請求師傅(或學徒)賠償,僱用人(老闆)已賠償予客戶之損害。

四、又,如老闆與師傅(或學徒)間非屬僱傭關係,而屬承攬、委任法律關係,則無民法第188條規定之適用。至於老闆與師傅(或學徒)間之關係,應從事實上有無具備指揮監督關係,師傅(或學徒)有無人格上、經濟上、組織上之從屬性,判斷是否為僱傭關係(勞動契約關係),而非單純以契約形式上之名稱判斷。

五、另,本件爭議在進入司法訴訟程序前,建議可在所在地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具狀向法院聲請調解,由鄉鎮市調解委員會或法院通老闆、師傅(或學徒)及客戶到場進行調解程序,並由調解委員建議雙方可能解決爭議的方案,共同協商解決爭議。

六、以上回覆敬供參考,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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