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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公司設立.公司組織.稅務 同一期間可否重覆核課營業稅?

同一期間可否重覆核課營業稅?


朱OO 發問於 2022-08-19 | 臺北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您好, 我們公司於去年收到國稅局函文查109-01/01-110/06/30漏開發票的營業稅,在去年時間已由公司的記帳士和稅務員說好用進口筆數換算成要補的營業稅及罰緩,也已在去年繳納期間繳納完畢。
但今年又收到國稅局查109-01/01-110/12/31漏開發票的營業稅。
經詢問稅務員,稅務員告知這次是在網路平台上查到109/01/01-110/12/30有漏開發票,要補營業稅和罰鍰。
我們的疑問是去年已查過109-01/01-110/06/30且也談好要補的稅金,怎麼今年要查109/01/01-110/12/31(109/01/01-110/06/30這期間又被重複核課了)? 是不是應該只要補110/07/01-12/31的稅即可吧?
不知這樣的理解是否正確?

企業稅務 公司財稅商事法令釋疑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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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就您所詢問題,敬覆如下:
一、國稅局通知納稅義務人補繳營業稅之函文中應有檢附「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該通知書上會載明「所屬年月份」(即應補繳稅款期間),貴公司可持該二次國稅局函文及補稅繳款繳納通知書至稅捐稽徵機關,請承辦人員協助確認第二次補繳稅款通知所載應補繳稅款期間是否正確?109/01/01-110/06/30期間是否有重複課稅及裁罰?如有錯誤,得請求更正或重新開立補稅繳款通知書。
二、另依貴公司提供資訊,第二次補繳稅款通知有關「109/01/01-110/06/30」期間應補繳稅款部分,若與第一次補繳稅款之項目重複,則涉及一行為不二罰原則,惟不排除第二次補繳稅款通知應補繳稅款之項目可能為第一次補繳稅款未包含者,即國稅局本次又重新查獲前次未查獲之漏開發票項目而通知貴公司補繳該部分稅款及罰鍰,建議貴公司持本件相關資料向稅捐稽徵機關進行確認,以維權益。
三、另本件營業稅補繳尚可能涉及營業所得稅補繳及罰鍰等問題,建議貴公司一併向稅務專業人員諮詢處理,附此敘明。

如果仍有疑問,歡迎來信洽詢。


劉上銘律師
信箱:sonny@taipei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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