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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雇主是否可任意扣除業績獎金

雇主是否可任意扣除業績獎金


王OO 發問於 2022-08-18 | 臺北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您好,想詢問上班時間主管巡店發現 員工使用公司電腦觀看影片,主管覺得違反公司形象及規章,故記缺失扣該員工當月業績獎金百分之二十五
但工作規章只發布在line群組記事本並且缺失範疇並未說明清楚規範,只是很含糊的說上班不能滑手機、群聚聊天等等,罰錢也過多不符合比例,並且業績獎金是每個月都有達成目標並發放,故屬經常性給予 為薪資的一部分,請問公司處置扣除當月業績獎金的25% 是否有違法,謝謝

勞資爭議 勞工法令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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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一、按,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及內政部75年5月23日台內勞字第41623號函:「工資為勞工及其家屬所賴以維持生活者,應按時及全額給付並不得預扣之,為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二條、二十六條、二十七條所明定。本案事業單位擬明定勞工違反工作規則罰扣工資於工作規則,於法不合,惟事業單位如基於安全衛生之顧慮,可將有關規定訂於勞工安全衛生守則,勞工如有違反情事事業單位得請當地主管機關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三十條之規定處以罰鍰。至以其他行政處分(如記過......)自無不可。」

二、次按,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台勞資二字第055525號函:「有關工作規則部分,按工資為勞工及其家屬所賴以維持生活者,雇主應按時及全額給付,並不得預扣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為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六條所明訂,故勞工如有違規情事,得於個別勞動契約中約定適當之違約金,尚不宜由資方片面將罰金訂於由雇主單方面所訂之工作規則中。」

三、因工資係勞工提供勞務之對價,亦為其維持經濟生活最重要之憑藉,故為保障勞工生活,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明定,除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外,雇主應全額、直接給付工資予勞工,且參照上開勞動主管機關函釋見解,雇主(事業單位) 也不可以擬定將勞工違反工作規則罰扣工資於工作規則,並因此扣發勞工之薪資。如雇主仍以其單方、片面制定之工作規則,並以勞工違反工作為由,不將工資全額給付予勞工,則雇主(事業單位)可能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而可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四、另附帶說明,倘雇主發給勞工之工資,需視勞工工作之考評是否達到標準而定,始發給勞工之具有(類似)考評獎金之性質,則雇主對於未達受領標準之勞工,即毋庸發給考評獎金。

五、本題如雇主(事業單位)發給之業績獎金,如果是具有給付經常性、對價金之勞務給與之性質之工資,而非屬恩惠性或具考評性質之考評獎金,則參照上開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及函釋見解,因工資係勞工提供勞務之對價,亦為其維持經濟生活最重要之憑藉,故為保障勞工生活之立法意旨,雇主(事業單位)尚不得於單方片面制定之工作規則中,制訂罰扣工資之規定,也不得以此為由拒絕將工資全額給付勞工(例如扣除業績獎金25%),否則將有可能違反勞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

六、以上回覆敬供參考,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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