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規定。
雙方於簽約時只要對於契約內容的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即屬成立,雙方間的權利義務就要依照契約內容約定。因此,如契約內無約定房東將房屋所有權轉讓時可以終止租約的情形,依其情形,房東無單方終止租約之權限,您可向新屋主主張租賃關係存在;除非您同意房東單方終止租約的權限,如果雙方為合意終止租約,此時,即無違約問題存在。
租屋糾紛您可向當地鄉鎮市公所申請調解處理,亦可委由律師協助寄發存證信函或律師函表達相關維權之意旨,如其仍置之不理,經由律師協助對其為民事訴訟的求償行為,以追求您最大利益。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