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由於問題敘述資訊較少,先假設係有儲值遊玩情況,並以下述思考方向說明:
一、依據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下稱「網路遊戲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企業經營者(即遊戲公司)提供服務時,應維護其自身電腦系統,須符合當時科技及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若企業經營者違反上述規定致消費者產生損害,除非能證明無過失,否則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遊戲公司提供網路遊戲服務應符合並維持上述水準,遊戲公司經例行維修後致消費者帳號遺失,致消費者受有損害(例如消費者不能使用儲值於遊戲中尚未使用點數),遊戲公司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消費者得依網路遊戲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之規定,向遊戲公司求償。
三、再者,因遊戲帳號遺失,遊戲公司不能再提供服務,遊戲公司給付不能,消費者亦可主張遊戲公司應負民法債務不履行責任。
四、甚者,因遊戲帳號遺失,遊戲公司保有消費者未使用完畢點數,屬於不當得利,消費者也可以請求遊戲公司返還不當得利。
五、承上,遊戲公司遺失消費者帳號,消費者可以起訴請求遊戲公司損害賠償、返還不當得利。
六、另補充,依據網路遊戲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規定,遊戲之所有電磁紀錄均屬企業經營者所有,而消費者享有電磁紀錄之支配權。由於電磁紀錄所有權歸遊戲公司享有,因此,消費者無權向遊戲公司請求返還該帳號。
七、再補充,依據網路遊戲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規定,消費者不滿企業經營者遊戲管理、服務品質等相關處置,得向企業經營者提出申訴,企業經營者最長不得超過15日回覆處理結果。若遊戲公司定型化契約有違反上述規定,消費者得向主管機關投訴,主管機關得依消保法命遊戲公司限期改正,若不改正得處以罰鍰。建議您如果與遊戲公司聯繫未果,可先循IOS平台申訴機制,並可向各縣市政府消保官尋求消費爭議協商,較為簡便,但並請準備好相關證據,例如儲值/信用卡消費記錄及明細等,以作為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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