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如您所述,客人預購商品,到出貨日時聯繫客人,但未獲回應,已超過約定出貨時間一個月。若客人已將全部商品價款給付完畢,則您若已於在約定出貨時間聯繫客人,但未獲客人回應,造成無法出貨,賣家即是受領遲延。賣家如果因此多支出倉庫、二次運費等為了提出或保管商品的必要費用,可以向客人請求損害賠償。若客人尚未給付商品價款,依民法買賣契約之規定,客人本有收取貨物及給付款項的義務。建議您使用您和客人之前連絡的方式或寄發簡訊通知該客戶:「預告商品已經到貨,隨時可以出貨,並請求給付商品價款」,如此,您可以不用負擔遲延給付的損害賠償責任,還可以要求該客戶給付全部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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