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連鎖英語補習班兼職工作薪資照時薪計算,但上下班依據為一星期給一份班表,採責任制,要在規定的時間內做完被交代的事,上下班沒有打卡機制,通常都會晚下班卻不算在薪水裡,請問這算違法嗎?
A:
您好:
1.首先,公司是否為責任制,並非雇主說了就算,必須符合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要件,亦即:
公司必須為「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工的工作者」,像是從事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倘若非主管機關核定公告可以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工作者,約定採取責任制則為違法。
另外,責任制之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必須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並經主管機關核備。
目前適用責任制之多為保全業之保全人員、航空公司空勤組員、會計師等,補教業之工作者尚非為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工的工作者。
2.來信提到:「晚下班卻不算在薪水裡」
勞工在工作時間以外工作,是可以請領加班費的。即便是責任制,也只是工作時間可另行約定,且可約定較長的工時,但不代表沒有加班費之適用。
3.來信提到「上下班沒有打卡機制」:
按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規定,雇主應備置勞工出勤紀錄,且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6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倘雇主未有打卡、簽名紀錄勞工出勤情形,則雇主可能會違法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會被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以上回答,請參考。
參考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及第6項
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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