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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退股辦法


蔡OO 發問於 2022-08-05 | 高雄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和姊姊姊夫合資創業,公司別為有限公司,股份佔比我為第三方佔1成,姊姊4成姊夫5成,因理念不合目前想要退出。
當時合約記載第三方不可退股,得以任何理由進行股份轉讓,但並未記載如欲退股的處置方式,目前查看公司法規定出資額轉讓或拋棄均須股東半數以上同意,如果他們不同意是否有其他處理方式?

創業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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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公司法第111條:「股東非得其他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董事非得其他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前二項轉讓,不同意之股東有優先受讓權;如不承受,視為同意轉讓,並同意修改章程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事項。法院依強制執行程序,將股東之出資轉讓於他人時,應通知公司及其他股東,於二十日內,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方式,指定受讓人;逾期未指定或指定之受讓人不依同一條件受讓時,視為同意轉讓,並同意修改章程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事項。」及經濟部103年10月21日經商字第10302345190號函:「一、有關公司股份之拋棄,公司法尚無明文規範,似引用民法拋棄之法理(前司法行政部64年6月17日臺64函參字第05196號函參照)。股份之拋棄應由股東向公司為拋棄之意思表示。又股東如將其拋棄股份之意思表示送達發行公司之登記地址時,其拋棄股份之意思表示即已發生效力(本部102年1月7日以經商字第10102446370號函參照)。二、按有限公司資本總額雖以股東出資額計算,惟公司法並未明文排除有限公司出資額不得拋棄。查本部102年1月7日經商字第10102446370號函之緣起雖是處理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拋棄事宜,但其函旨對有限公司仍有適用,且有限公司股東仍得拋棄其出資額(本部94年4月15日經商字第09402045670號函併請參考)。」
有限公司依法無退股規定,因此股東僅有股份轉讓及股權拋棄的方式離開經營權,所以如果未符合公司法第111條股份轉讓要件,您恐需思考拋棄股權方式處理。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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