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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要求員工賠償公司損失


吳OO 發問於 2022-08-05 | 基隆 | 文化、運動、休閒及其他服務業

Q: 公司開立新的活動(健身動滋券1000可兌換一個月會員+送一堂體驗教練課),員工未看清楚規定(買過教練課的不可+送體驗課)(規定是老闆於line群組告知),以至於未告知客人此規定(fb公告未告知有這個規定)。
客人使用2000元的動滋券買了此課程,因事後得知規定,想退費,公司要求員工全額賠償。
1.請問公司可以要求員工賠償嗎?
2.賠償比例是?

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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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就您所詢問題,敬覆如下:
一、貴公司於臉書專頁公告「健身動滋券1,000元可兌換一個月會員+送一堂體驗教練課」優惠活動,法律性質上屬「要約引誘」,亦即以不特意多數人可見聞之方式(如透過粉絲專頁貼文、平面廣告、宣傳海報等)傳遞優惠訊息,吸引消費者主動洽詢相關方案。當消費者接收到此一優惠活動資訊時,即使主觀上有「想要購買此優惠方案」之想法,實際上與貴公司間仍未成立任何契約關係,須待至消費者與貴公司洽詢該優惠方案,而該公司提出該優惠方案之契約時,該契約始屬法律上之「要約」,而消費者同意並簽約者則為「承諾」,此時雙方間始就此亦優惠方案成立契約關係。
二、本案情形,貴公司並未於臉書專頁公告中敘明「健身動滋券1,000元可兌換一個月會員+送一堂體驗教練課」優惠活動有相關限制(即曾購買教練課者不得加贈一天體驗教練課),故消費者客觀上無從知悉此一限制,惟並不影響該臉書專頁貼文內容仍屬要約引誘之性質。今消費者於知悉該貼文內容後,親自向貴公司員工洽詢相關方案簽約事宜,此時該員工為貴公司之受僱人(履行輔助人),依其與貴公司間之勞動契約,有代表該公司與消費者宣傳優惠活動、講解契約內容及締結契約之權利,且於執行前開職務之過程中應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如有故意過失不法侵害第三人權利時,除契約另有訂定外,貴公司應就其故意過失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8條、第224條參照)。
三、承前,若本案貴公司已依照消費者請求全額退費,於貴公司所失利益範圍內(民法第216條參照),得向該員工請求損害賠償。至於賠償比例部分,建議貴公司綜合考量「該員工介紹優惠內容時未提及該活動限制之疏失程度(相同或類似情形是否為初犯?抑或累犯?)」、「該員工平時執行健身教練業務是否有不適任之情形(客訴率、內部定期考察通過率等)」、「公司未將該優惠活動限制於臉書貼文或健身房公告」、「公司主管是否已多次宣達該活動相關政策」、「公司就該員工之業務監督情形是否均符合內部規範(即公司對該員工之管理監督是否有疏失)」等面向,計算貴公司與該員工間之過失比例,並以此為求償依據。


如果仍有疑問,歡迎來信洽詢。

劉上銘律師
信箱:sonny@taipei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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