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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購業者透過網路社群提供海外商品代購,在消費者於未能檢視商品或服務下而與網購業者所訂立之買賣契約,應屬於消費者保護法中之通訊交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消費者在網路上購買商品或服務,消費者可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7天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亦即消費者可向網購業者主張無條件解除契約,不需負擔任何費用,如解約後運送費用、要求消費者自行付費將商品寄回,或扣除銀行退款手續費等。依照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8條之規定,消費者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前,亦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以書面通知網購業者解除契約。因此消費者可以在收受商品或服務前,以書面通知網購業者取消、解除契約,消費者無需負擔任何費用,應無向網購業者賠償的問題。
「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可排除消保法第19條的7日解除權所謂鑑賞期的適用。參照行政院公告「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的立法說明,所謂「客製化給付」是指依消費者提供相片印製之商品、依消費者指示刻製之印章或依消費者身材特別縫製之服裝等商品或服務特殊性質,屬於客製化給付;若消費者僅依現有顏色或規格中加以指定或選擇者,則非屬客製化給付。因此,消費者只就網頁上商品的現有顏色或規格中加以指定或選擇,並未另提出消費者個人的特殊需求,要求網購業者配合其特殊需求來提供商品或服務,並不屬於消保法上所稱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消費者仍有消保法上7日解除權即鑑賞期的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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