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強迫未成年子女購買機車糾紛,因為兒子跟朋友一個18歲一個19歲去買了一台摩托車,他當初幫朋友做擔保現在對方不願意承認
A:
您好:
根據現行民法第12、13條,七歲以上未滿二十歲者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您的孩子未滿二十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
又依民法第77、79條,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購買機車既非純獲法律上利益,亦難認為日常生活所必需,若事後未得您的承認或您拒絕承認,則買賣契約應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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