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民法第360條:「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第356條:「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規定。
買家是否可以依民法物之瑕疵規定請求賣家解除契約退款,需視買家所收商品的瑕疵情形認定,參照民法第360條規定,如買家所主張的瑕疵為肉眼即可發現,可因買家怠於為通知義務,視為承認所受領之物,買家即無主張解除契約之義務,反之,則否。因此,關於個案情形,您需先行向買家了解鞋子瑕疵情形,以為後續情事之處理。
以上建議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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