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公司型態為公有市場自治會
背景:
任職自治會聘任的幹事、清潔工,有說每年都有一萬元的退休金可以累積,退休時可領取。
(帳目上也有前幾任員工所領的退休金紀錄)
幾年前因為家用急需,在還沒滿退休的年齡,有先領20萬並且登記在帳目上。自治會會長、代表都知道此事,並無表態同意或不同意但任由我在帳目蓋章。
問題:
會長屆期滿換人,新會長能告我挪用公款或者業務侵占嗎?
A:
您好
1、您的行為屬於挪用公款,對方可以提告您業務侵占罪。而且不會因為您還錢就導致犯罪不成立,頂多只是事後犯罪態度的問題
2、本律師為高雄在地律師,處理過業務侵占罪的案件。
3、如果擔心收到傳票不知道怎麼處理,建議可以加LINE ID:lightkao進一步諮詢,預先準備
(本平台屬於匿名詢問,本人僅提供一般性、原則性的法律建議,故並非代表本人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背書)
A:
(一) 刑法第336條第2項設有業務侵占罪之規定,係指將因業務關係持有他人之物而易為所有。所謂業務,個人基於其社會地位繼續反覆所執行之事務,包括主要業務及其附隨之準備工作與輔助事務在內。此項附隨之事務,並非漫無限制,必須與其主要業務有直接、密切之關係者,始可包含在業務概念中,而認其屬業務之範圍。」(參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8075號刑事判決)。又所謂易為所有,係行為人持有他人之物,而欲將該物變易為自己所有之意思而持有,並以物之所有權人自居,享受物之所有權內容,或加以處分、使用、收益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易字第 88 號刑事判決)。又所謂持有,實務見解認為係以行為人因契約或法律對該物持有時為前提(參最高法院 95 年度台上字第 4121 號刑事判決)。
(二) 查本案,您任職於自治會,係自治會之辦事人員,雖每年得累積一萬元之退休金,然未達退休之年齡,不得領取。今您未滿退休年齡,且您明知須達退休年齡始得領取退休金,卻意圖將因業務上所持有之20萬退休金為自己不法所有,係持有意思變更為所有意思,以所有人之地位享有使用處分收益該20萬元之退休金,當您表現欲使該退休金變為自己所有之意思時,即成立業務侵占罪。縱自治會會長、代表未表達同意或反對,仍不影響該業務侵占罪之成立。
(三) 惟按刑法第57條規定,法院科刑時將參酌目的或動機、生活狀況、事後態度等等,作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註
刑法第335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36條:「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57條:「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一、犯罪之動機、目的。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三、犯罪之手段。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十、犯罪後之態度。」
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8075號刑事判決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M,89%2c%e5%8f%b0%e4%b8%8a%2c8075%2c20001229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易字第 88 號刑事判決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CDM,111%2c%e6%98%93%2c88%2c20220329%2c1
最高法院 95 年度台上字第 4121 號刑事判決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M,95%2c%e5%8f%b0%e4%b8%8a%2c4121%2c20060727
---希望我的回答有協助到您,若有還有其他疑問,歡迎來電洽詢本所:
竑德法律事務所 王翼升律師
手機: 0978932321
Line:wangys0613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