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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前特休假休滿或比例休


COOOOOOO 發問於 2022-07-30 | 臺北 | 製造業

Q: 7月26日服務滿28年,明年1月1日取得30 天特休假,預計明年3月30退休,明年退休之前可申請休完30天特休假嗎?還是雇主只有依照比例只給予一部份特休假天數?

請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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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照勞動部之解釋,若勞工於約定給假年度中終止契約,應改以週年制方式試算終止契約當年度特別休假日數,以確保特別休假日數不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之基準。
另依勞基法第38條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6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3日。二、1年以上2年未滿者,7日。三、2年以上3年未滿者,10日。四、3年以上5年未滿者,每年14日。五、5年以上10年未滿者,每年15日。六、10年以上者,每1年加給1日,加至30日為止。」,以及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規定:「勞工於符合本法第38條第1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取得特別假之權利。」,可知特別休假之取得要件係以符合任職滿一定期間為要件,也就是說,若員工任職未滿一定期間即離職,因尚未符合給予年假之條件,又雙方間另無工作規則或聘僱契約有優於勞基法之特別規定,雇主應當無按比例給予特別休假之必要。
如您所述,您到職日為7月26日,退休日為112年3月30日,工作年資屬10年以上者,您若於111年7月26日即工作滿28年,則您於7月27日起即取得30天之特休,請休日期自111年7月27日至112年7月26日,故您當然可以在退休前請休完30天特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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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於民國83年7月27日到職,如依曆年制於明年(112年)1月1日所取得30天的特別休假中,有17.1天的特別休假是以您今年(111年)7月27日仍在職,至111年7月26日工作年資滿28年且繼續工作所依法取得30天特別休假按年資占年度比例換算而來;另有12.9天的特別休假則是以您112年7月27日仍在職為前提,至112年7月26日工作年資滿29年且繼續工作所依法取得30天特別休假按年資占年度比例換算而來並於112年1月1日預先給假。但您如於112年3月30退休者,則無法取得必須繼續工作的年資滿29年以上才享有的30天特別休假,當然也就無法享有於112年1月1日預先給假12.9天的特別休假。從而,您因繼續工作的年資滿28年以上所依法取得30天特別休假,如於111年1月1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的111年度行使12.9天者,則於112年度,至您預計退休的112年3月30日,只剩餘17.1天的特別休假可得行使。

1. 依現行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勞工繼續工作滿⼀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具體而言,如勞工83年7月27日到職,至111年7月26日滿28年,如111年7月27日仍在職,因繼續工作的年資滿28年以上,依法取得30天的特別休假。之後勞工如於112年7月26日前離職,因工作年資未滿29年,則無法取得必須繼續工作的年資滿29年才享有的30天特別休假。

2. 上述勞動基準法規定應給予勞工特別休假及其日數,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2項規定,勞工「得於勞雇雙方協商之期間內,行使特別休假權利」。詳言之,勞雇雙方協商特別休假的「給假方式」,主要可分為「週年制」(同條項第1款規定。採週年制者,以勞工到職日起算,滿半年或每滿1週年之期間計算特別休假日數及給假),與「曆年制」(同條項第2款規定。採曆年制者,按年資占年度比例換算特休日數,而於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期間給假)。
惟特別休假的「給假方式」不論係採「週年制」或「曆年制」,均僅止於涉及勞工因其繼續工作滿「6個月」、「1年」、「2年」…等一定期間,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規定所取得特別休假的「日數」,於何期間內「可為行使」該特別休假權利即公司給假之問題,以及如未於該期間內行使特別休假權利,就勞工特別休假未休完的日數,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一律折發工資之問題(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規定),但並不直接涉及更不影響勞工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因其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所可取得之特別休假及其日數的權益,因為雇主必須確保勞工特別休假日數不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之基準。

3. 具體而言,如勞雇雙方協商特別休假的給假方式採「曆年制」者,前述勞工83年7月27日到職且110年7月27日仍在職,因至110年7月26日工作年資滿27年且繼續工作所依法取得30天的特別休假中的17.1天,以及111年7月27日仍在職,因至111年7月26日工作年資滿28年且繼續工作所依法取得30天的特別休假中的12.9天,以上合計30天的特別休假,給假方式即請休期間為111年1月1日~111年12月31日(計算公式 = (6 + 26/31 )/12 * 30 + (30 - (6 + 26/31 )/12 * 30))。

4. 另就前述因繼續工作的年資滿28年以上所依法取得30天特別休假中剩餘的17.1天的特別休假,以及預計勞工112年7月27日仍在職,因至112年7月26日工作年資滿29年且繼續工作所依法取得30天的特別休假中的12.9天,以上合計30天的特別休假,給假方式即請休期間為112年1月1日~112年12月31日(計算公式同上)。
換言之,勞工依曆年制於112年1月1日所取得30天的特別休假中,有12.9天的特別休假是以勞工至112年7月27日繼續工作滿29年以上而依法可取得30天特別休假為前提,按年資占年度比例換算12.9天並於112年1月1日預先給假。

5. 依所述,您於83年7月27日到職,如依曆年制於112年1月1日所取得30天的特別休假中,有17.1天的特別休假是以您111年7月27日仍在職,至111年7月26日工作年資滿28年且繼續工作所依法取得30天特別休假按年資占年度比例換算而來;另有12.9天的特別休假則是以您112年7月27日仍在職為前提,至112年7月26日工作年資滿29年且繼續工作所依法取得30天特別休假按年資占年度比例換算而來並於112年1月1日預先給假。但您如於112年3月30退休者,則無法取得必須繼續工作的年資滿29年以上才享有的30天特別休假,當然也就無法享有於112年1月1日預先給假12.9天的特別休假。從而,您因繼續工作的年資滿28年以上所依法取得30天特別休假,如於111年1月1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的111年度行使12.9天者,則於112年度,至您預計退休的112年3月30日,只剩餘17.1天的特別休假可得行使。


陳信至 律師
日本北海道大學法學博士、碩士,臺灣大學法學士
中國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取得
萬國法律事務所律師、日本北海道大學法學研究科附屬高等法政教育研究中心客員研究員、中小企業榮譽律師
電話:
(02)2755-7366 #283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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