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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演唱會門票買賣糾紛

演唱會門票買賣糾紛


許OO 發問於 2022-07-28 | 桃園 | 其他

Q: 事情是這樣的,在2020年時我與一位小姐(後面簡稱A)購買韓團演唱會門票,後來因為疫情變得嚴重,演唱會取消,之後A和我說把票還給他,才能退錢,因為原本的票是A和另一個人一起買的,必須要有他們的資料才能拿到退票的錢,然後A把我原本跟她交易的錢退還給我,但之後主辦方捲款跑走,A的錢退不回去。到今年,原本要辦演唱會的韓團又要來台灣,A小姐來私訊我,說我有義務要把錢還他,但我的主張是在我把票還給他的那時候我們的交易就結束了,剩下就是A與主辦方的事,再說當初我也不知道主辦方會捲款逃走,而且事發已經兩年多了,為什麼他不在當下找我,而是過了兩年後,又有演唱會才來找我呢?我認為我與A的交易在2020退票時就已經結束了,主辦方捲款也不是我造成的,我認為我沒必要還錢給他。不知道您們是怎麼想的

消費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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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您與A小姐的買賣契約早已解除,根據民法第259條的規定,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由他方所受領的物品或金錢應返還,既然您已將收到的演唱會門票返還,對方亦退還票款給您,則你們雙方已經互不負義務了,A小姐對您沒有請求權。
另外A小姐說主辦單位捲款潛逃未退款,是A小姐與主辦單位之間的買賣契約所產生的爭議,與您無關聯,您亦無須返還之前的款項給A小姐。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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