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規定。
雙方於簽約時只要對於契約內容的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即屬成立,雙方間的權利義務就要依照契約內容約定。
因此,關於您是否需要支付UPS的運費,需視您與UPS間所成立的契約內容認定,與 貴公司和客戶間之關係如何無關。
如契約內容已有約定貨到付款,但收貨人無法收貨, 貴公司應負擔運費之義務時,關於該支付運費的損失, 貴公司可向客戶進行求償。
以上建議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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