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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不同意新合約


伊OO 發問於 2022-07-25 | 桃園 | 製造業

Q: 公司老闆拿出一個新的聘僱合約
不論內容如何
如果我們不同意 可以要求資遣費嗎
想請教各位先輩 謝謝

勞資爭議 勞動契約 離職與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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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您所述,您與公司間已有一勞雇契約存在,至於公司老闆拿出新的聘僱合約,應認定是要以新的聘僱合約來取代舊的勞雇契約,若您不同意,則舊的勞雇契約依舊存在,公司老闆不可強迫您們簽署新的聘僱合約,但若公司老闆表明您們不簽新的聘僱契約就走人,即屬無故解雇,此時您們當然可向老闆請求給付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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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一、本題如勞雇雙方如屬不定期勞動契約,勞工在任職期間,雇主拿出新聘僱合約要求簽名、同意等,新的聘僱合約,往往涉及勞動條件之變更,例如變更工資、工時、職務變更、工作地點及工作時間之變更,原則上雇主所為勞動條件之變更,應得勞工同意,始得為之。如雇主係調動勞工工作,應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規定,雇主始得調動勞工工作:

(一)、按,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規定:「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二)、如雇主為顧及企業本身之需求,有變更勞動條件,對勞工為調動處分之必要,在符合上開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規定之原則,即可合法調動勞工工作,勞工不得任意拒絕提出勞務,甚至曠職。而雇主是否合法調動勞工工作,仍應視個案具體綜合判斷。

(三)、又假如雇主所為調動違反上開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規定,則勞工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以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並請求開具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二、本題所述情形,建議勞資雙方可先本於理性溝通協商,看新的聘僱合約是否變更勞動條件,如有變更勞動條件是否符合上開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規定之五原則,諸如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無不當動機及目的、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等,選擇同意新聘僱合約或將新聘僱合約有疑義之處調整變更後同意;或勞資雙方協議是否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勞工顯不能勝任工作」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並請雇主發給資遣費及開具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三、假如勞資雙方均無共識,亦可向所在之地方政府勞動主機關填具勞資爭議調解申請書,申請勞資爭議調解,由勞動主管機關安排勞資爭議調解委員,並通知勞資雙方到場,進行勞資爭議調解程序,看能否具協商出雙方均可接受,並為合理、妥適解決之方案。

四、以上回覆敬供參考,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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