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想請問,上包老板打賴電話給我,透天工程是否要承包下來,他們員工有進場施做,別處也在趕工,沒多餘師傅可做,問我是否要承包下來,我回覆上包老板,我外面師傅調的回來我就敢承包,當下沒師傅,我ㄧ個師傅二個助手幫上包施作眼前的進度,未施作完全,我就做自己的工作,三人沒支援對方,在也沒進場幫忙,直至灌漿完成,時間有一個月左右,工程要挖化糞池,我有去現場看了一下,當天我要去法院酒駕罰款,檢察官不給我法款,不是牢獄或是勞易,立馬先打電話跟上包說我不能幫他,我就做我自己的工作,他們在銜接管路試水時,發現排水管堵住,開挖配管6萬八左右,要我吸收賠償,我連施工工資三月份2萬多到現今都還沒有拿到,卻要我承擔這比費用,還說我放管,請問我這樣算有跟他承包嗎?我要去付擔這比費用嗎?我說我要寄存證信函給他,他卻說要先寄給我,這樣合理嗎?
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簡述回覆如下:
1、 請您先行參照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規定。雙方間是否有成立承攬契約關係,不以是否有簽署契約與否為判斷依據,因此,需要依事件發生時,當時狀況綜合判斷雙方間是否有契約的成立,綜合判斷內容除您上所述的表示以外,更需要參考雙方先前合作的慣例加以判斷,尚非於此可一概而論,建議您可將事發當下所有相關事證提供給律師,由律師提供相關協助判斷。
2、 寄發存證信函僅是將自身的意思表示經由存證信函方式為表達,此部分不論誰先寄給誰與合不合理,雙方仍要回歸問題1進行斟酌判斷,如果您與對方間有承攬契約關係存在,自有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問題;反之,則否。
以上建議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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