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有限公司委託印刷廠製作信封印刷品。大貨製作前,考量不同印刷廠家可能有各自材質些許差異,故雙方當時以印刷廠自身印製的信封材質作為實體樣品材質確認標準,進而依廠家提供報價規格回簽下單。殊不知,大貨交貨驗貨當下,客戶立刻察覺材質不同於當時實體樣品材質,並立即向廠家反應。結果,廠商卻以材質誤差為由,要求應正常支付當時回簽報價款項。但,客戶端經實測,實體樣品材質與大貨印刷材質差值將近50磅差異。試問:這樣廠家是否構成欺詐客戶,提報不實規格報價單?且客戶亦依民法第359條提出解除契約,廠家仍執意要求客戶支付款項。這樣真的合理嗎?且廠家不良品已嚴重延宕客戶原先預定營運時程,適合要求賠償嗎?再請協助了,感謝。
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簡述回覆如下:
1、 依您所述情形,除非確認對方自始有詐術施行,且因此讓你陷於錯誤而完成匯款的行為外,否則,雙方間的關係應該僅為單純的民事糾紛,應經民事訴訟進行處理。
2、 不論他所主張內容是什麼,雙方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仍須經由法院作為判斷才能確認。
3、 如雙方於訂立契約時,已就信封材質卻為協商重要內容,此種買賣方式為「貨樣買賣」,其所提供的商品如已不符契約內所擔保的品質,因此造成您的損害,您自可對其進行損害賠償之求償。
以上建議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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