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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休詢問


謝O 發問於 2022-07-21 | 新竹 | 文化、運動、休閒及其他服務業

Q: 您好,想請教詢問幾個關於離職前特休的問題。敝人從109年12月21日到職,將於111年08月11日離職。想詢問如果以曆年制及週年制的方式計算,特休分別為幾天呢?以及如果110年因疫情減薪停班,老闆把停班當特休算是否合理呢?
謝謝

請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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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照勞動部之解釋,若勞工於約定給假年度中終止契約,應改以週年制方式試算終止契約當年度特別休假日數,以確保特別休假日數不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之基準。另依勞基法第38條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6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3日。二、1年以上2年未滿者,7日。三、2年以上3年未滿者,10日。四、3年以上5年未滿者,每年14日。五、5年以上10年未滿者,每年15日。六、10年以上者,每1年加給1日,加至30日為止。」,以及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規定:「勞工於符合本法第38條第1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取得特別假之權利。」,可知特別休假之取得要件係以符合任職滿一定期間為要件。

如您所述,您到職日為109年12月21日,離職日為111年8月11日,工作年資屬1年以上者,而離職當年度特休日數應以周年制計算,您自入職後迄離職日共取得特休日數10天(滿半年3天,滿一年7天)。而決定特休請休日期是勞工權利,也就是說雇主不得自行決定將停班當特休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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