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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不實評價是否構成毀損商譽?


胡OO 發問於 2022-07-21 | 高雄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我是網路賣家
先前有客人於評價留言1星
並且指稱 [這麼小一個要400多元 你們是吸血鬼還是詐騙集團?!]

但是商品實際金額為3xx元 與其描述不符
且一直都有提供免運費 且有顯眼標籤提醒優惠
而對方卻自己不使用 並將運費的部分加諸在我們頭上
商品本身並無缺斤少兩 也有比例尺方便買方判別
實在不明白何來詐騙
但也確實造成我方的聲譽受損 請問是否可以提告

消費糾紛

瀏覽人數:9733

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規定。
如您認為對方所述之內容已侵害您的商譽,您可對此留言進行截圖取證後,向法院對其起訴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
然而,原告依法起訴請求,法院除要針對行為人之行為是否符合構成要件進行審核外,對於所請求的損失數額,原告對此也要進行證明始可。

以上建議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A: 
(一 )可以採民事上途徑:
1.民法第 184 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得請求財產上損害及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本條後段同時規範對於名譽權受侵害者,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故當名譽權被侵害時不一定以慰撫金方式賠償,也可就個案做回復名譽的適當處分,如被害人希望回復名譽,也可以採取要求加害人付費刊登澄清聲明等方式。

(二)可以採取刑事上途徑:
1.刑法第310條明確規定,行為人只要是有意圖向大眾散布足以損害他人名譽的事,不管是口頭、文字或圖畫等方式散佈,都可能會構成誹謗罪,且誹謗必須以散佈資訊或是評論一定的事實為前提。
2.所謂足以毀損他人名譽指就以一般之社會通念為客觀判斷,須評論人所指摘具體事實,依社會客觀之評價,足以使被指述人(您)在社會上所保有之人格及聲譽地位,因評論人之惡性指摘,使被指述人有名譽之毀損。
3.依照您所提供的相關資料,評論內容為對購買商品的具體事實作陳述並發表意見,然評論人未盡合理查證義務去確認商品實際金額為3xx元且您一直都有提供相關免運費用資訊,顯眼標籤提醒消費者優惠,甚至在商品大小上附比例尺方便買方判別,故就客觀事實可知評論人主觀上明知商品的價格並非400多元,卻意圖於任何人得閱覽之網頁上散佈「是詐騙集團」的不實言論,足認被告確具有誹謗故意及散布之意圖,且確實造成人格、名譽上之毀損,其行為可能該當刑法310條第2項散布文字加重誹謗罪。

(三)綜上所述,就民事上您可依民法第184條及民法第195條之規定請求財產上與非財產上損害,或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而刑事上您可提起依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之刑事告訴。

民法第18條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第 184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 195 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希望我的回答有協助到您,若有還有其他疑問,歡迎來電洽詢本所:
竑德法律事務所 王翼升律師
手機: 0978932321
Line:wangys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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