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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特休算法


朱OO 發問於 2022-07-19 | 臺北 | 營造及工程業

Q: 您好
請問 本人於99年10月4日到職,111年6月30日離職,請問特休假改如何計算?2022年度法定為0是合理的嗎?
以上 感謝
以下為人資提供之計算方式
說明如下
年度 法定 公司 備註 年度 2022年
2010年 0 0 未一年 系統已發天數 17.5 (預估一整年)
2011年 7 2 滿 1 年 已休天數 9.5
2012年 7 7 滿 2 年 剩餘天數 8
2013年 10 8 滿 3 年 法定vs公司差異 -7
2014年 10 10 滿 4 年 應結算天數 1
2015年 14 11 滿 5 年 出勤加計 0
2016年 14 15 滿 6 年 總結算 1 (正數可折現/負數需扣回)
2017年 15 15 滿 7 年
2018年 15 15 滿 8 年
2019年 15 15 滿 9 年
2020年 16 15.5 滿 10 年
2021年 17 16 滿 11 年
2022年 0 17.5 未滿 12 年
小計 140 147 法定vs公司 -7

離職與資遣 請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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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照勞動部之解釋,若勞工於約定給假年度中終止契約,應改以週年制方式試算終止契約當年度特別休假日數,以確保特別休假日數不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之基準。
另依勞基法第38條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6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3日。二、1年以上2年未滿者,7日。三、2年以上3年未滿者,10日。四、3年以上5年未滿者,每年14日。五、5年以上10年未滿者,每年15日。六、10年以上者,每1年加給1日,加至30日為止。」,以及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規定:「勞工於符合本法第38條第1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取得特別假之權利。」,可知特別休假之取得要件係以符合任職滿一定期間為要件,也就是說,若員工任職未滿一定期間即離職,因尚未符合給予年假之條件,又雙方間另無工作規則或聘僱契約有優於勞基法之特別規定,雇主應當無按比例給予特別休假之必要。
如您所述,您到職日為99年10月4日,離職日為111年6月20日,工作年資屬10年以上者,您既未工作滿12年,未符合新的17天特休之取得要件,故公司將2022年度特休日數改為0,應無不妥。至於您滿11年所取得之特休是否已休畢,則另當別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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