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本人於2021年8月30日在某連鎖服飾店就職,在2022年7月6日提離職預告表明工作至2022年8月31日止(想說滿一年拿特休7日今)。
但是最近本人申請上下班職災,查一下投保額才發現公司一直都高薪低報(只保最低基本薪資,且薪資明細都不清楚列出各項金額、加班費及滿半年的特休皆以基本薪資計算,而不是用月薪計算等違法事項)。
●想請教律師這樣我可以主張公司違法,使用勞動基準法第14條向公司求償之外,還可以要求公司給我資遣費及簽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嗎?(■想問的要點是:因為我已先提離職,在最後工作日前發現公司違法,所以不知是否能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4條去行使權力)
希望有律師能幫我解答,謝謝這個網站也謝謝具有專業的律師們!拜託了!
(這個問題最近困擾我很久,而我目前是在職實名檢舉公司高薪低報,如果不能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4條的話,我可能就更改最後工作日而提早離職)
A:
您好,
由於您是在自請離職後始發現公司違法情事,仍得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不經預告離職,並依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規定主張為非自願離職,請公司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書及給付相當資遣費,在此提醒您,依勞基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應於知悉時起30日內主張,並建議此部分應以存證信函方式向公司主張及請求,保全證據。
另外,依就業保險法第31條規定:「雇主未依本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前項請求權,自勞工離職時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因此亦可請求公司補足提繳勞退金。
以上,如後續需協助,歡迎與本所聯絡
蘊捷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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