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1.合夥開店我入股有拿錢出來
2.在籌備還未開始營運,因跟對方沒共識想退夥
3.因對方不放人要我賠償金錢損失,我錢給了也簽退夥協議書,事後回想,店在未受虧損之情形下我一毛錢都沒拿到還要賠錢
想請問律師該如何解決
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民法第686條:「合夥未定有存續期間,或經訂明以合夥人中一人之終身,為其存續期間者,各合夥人得聲明退夥,但應於兩個月前通知他合夥人。前項退夥,不得於退夥有不利於合夥事務之時期為之。合夥縱定有存續期間,如合夥人有非可歸責於自己之重大事由,仍得聲明退夥,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第689條:「退夥人與他合夥人間之結算,應以退夥時合夥財產之狀況為準。退夥人之股分,不問其出資之種類,得由合夥以金錢抵還之。合夥事務,於退夥時尚未了結者,於了結後計算,並分配其損益。」及第690條:「合夥人退夥後,對於其退夥前合夥所負之債務,仍應負責。」規定。
由上規定所知,退夥人除了要對退夥時合夥財產之狀況進行結算,並要針對退夥前合夥所負的債務要進行負責,依您所述,雖然合夥事業尚未開始營運,但因為仍已有進行相關籌備行為,該籌備行為屬於您退夥前合夥所負的債務,是您與對方結算的所應負擔的債務。
建議您,如果對於雙方的結算結果有疑義,除了要與對方索取相關帳本作為權益主張外,另也要視您所簽署的退夥協議書內容,判斷是否有影響您現存的權益,如需進一步維權主張,再委請律師進行協助。
以上建議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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