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依您所述,您是於110年7月26日到職,預計111年7月31日止離職,您工作之年資係滿1年,特休日數為10天,也就是80小時(滿半年取得特休3天+滿一年取得特休7天),特休3天的請休期間自111年01月26日~111年07月25日,特休7天的請休期間自111年07月26日~112年07月25日,而非51小時。因此,依照您目前已休時數61小時並無超休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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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根據勞基法我的年假應該是7天(56小時)嗎?
2.是否應只有超休5小時?
1.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您的特休天數應為10日(您任職滿半年時的3日,以及滿1年時的7日,共計10日)
2.承上點所述,您的特休天數應為10日(80小時),故無超休之問題,且您得就未休之日數,向雇主請求發給工資。
一、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您的特休天數為10日。
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之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您離職時年資已屆一年,故享有之法定特別休假日數分別為滿半年時之3日,以及滿1年時之7日,共計10日。
二、依勞基法第38條第4項之規定,您得向雇主請求給付特休未休之工資。
勞基法第38條第4項本文:「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不論您是自願或是非自願離職,皆屬於此條文所稱契約終止之情形,再依您所述,您的特休日數應還有未休日數,雇主應給付您特休未休工資。
三、若老闆拒絕給付您工資,建議您可以先向勞工局聲請勞資爭議調解。
調解若成立,老闆即應給付您工資;或雖經調解成立,但老闆仍未依調解結果給付,得以調解筆錄作為強制執行之名義,逕為強制執行;調解若不成立,亦得提起民事訴訟。
(參照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1 年度基勞簡字第 3 號民事判決)
註: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1 年度基勞簡字第 3 號民事判決(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KLDV,111%2c%e5%9f%ba%e5%8b%9e%e7%b0%a1%2c3%2c20220629%2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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