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但書所稱合理例外情事,指通訊交易之商品或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將排除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解除權之適用:一、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二、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三、報紙、期刊或雜誌。四、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五、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六、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七、國際航空客運服務。」規定。
僅以上相關物品適用排除給予消費者依消保法第19條規定通訊交易的猶豫期間,如您所販售商品為衛生紙、清潔用品或掃把拖把等,雖廠商不用接受您退換貨的行為,但因為賣場與消費者消費方式為通訊交易,消費者仍可向賣場主張消保法第19條規定的消費猶豫期間之權利,即消費者可於收受商品之日起7日內,不附任何理由向賣家主張解除契約。
以上建議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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