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關於您所述的問題,雙方僅為單純的民事糾紛,於是否成立刑事責任無涉。此外,請您先行參照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及民法第226條:「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前項情形,給付一部不能者,若其他部分之履行,於債權人無利益時,債權人得拒絕該部之給付,請求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規定。
如果雙方間有簽署契約,雙方間的權利義務就要依照契約內容約定。如果雙方針對所述情形未有約定,依法如果因為對方的違約行為造成您的損失,可向對方主張損害賠償之請求。
以上建議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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