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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命令_禁止債務人收取第三方


郭OO 發問於 2022-07-14 | 桃園 | 營造及工程業

Q: 想詢問媽媽過世的時候沒有辦理拋棄繼承,但那時候有查沒有欠款,現在收到一張法院行政命令,該怎麼辦?


主旨:禁止債務人OOO、OOO、OOO(繼XXX承人)在說明而範圍內收取XXX對第三人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退休金債券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
說明:
一、依強制執行法第115條第1項規定辦理。
二、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77139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與債務人OOO、OOO、OOO(繼XXX承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債人聲請對旨揭債權,在新台幣
同)285,740元,及自88年7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75計算之利息,程序費用2,001元元及本件執行費2,171元之範圍內,予以扣押。
三、第三人如不承認旨揭債權存在,或於數額有爭議或有其他
得對抗債務人請求之事由時,應於收受本命令後10日內提
出書狀:亦得依附件書狀填妥後,向本院聲明異議或陳報
扣押情形。
四、第三人如於收受本命令前已另收受其他執行命令,而債務
人未受扣押之債權金額不足本命令扣押之金額者,應向本
院陳報該執行命令之執行法院(機關)及發文字號。
五、第三人於本院核發收取命令、移轉命令或支付轉得將債務人之旨揭債權全额或扣押部分提存於清償地之提存所。第三人已為提存時,應向本院陳明其事由
六、執行扣押金額扣除手續費後不足1000元者,毋庸扣押
七、債權人應就扣押有所得時,應發收取命令、移轉命)付轉給命令表示意見,逾期即不予審酌

民事訴訟程序與法令釋疑 債權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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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您所記載執行公文之內容,債權人凱基商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對您母親之債權計息日是自88年間起算,有罹於時效之虞,或有提出時效抗辯之餘地,而前開債權人所持執行名義為何?是否有罹於時效?都需向執行法院聲請調閱執行卷宗後才能知悉,因此,建議您向該股書記官聲請閱覽執行卷宗,再持閱卷資料向專業法律人士諮詢,抑或是直接委託律師閱卷。若前開債權人之請求權已罹逾時效,債務人可向法院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訟,同時向執行法院聲請停止執行,但建議盡速為之,若執行法院已核發收取命令,之後要再討回款項也無濟於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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