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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體店瑕疵品超過七天能退貨嗎?


陳O 發問於 2022-07-13 | 臺北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1.同型號比較出差別的瑕疵品,實體店面購買超過七天,請問我能主張瑕疵退換貨嗎?
謝謝您

狀況陳述:
今日7/13號,本人於7/1於西門誠品實體店面購買一台電動滑板車,當時銷售員“保證”輪胎漏氣可於腳踏車行為輪胎打氣,12號輪胎漏氣後,本人嘗試打氣卻發現打氣孔根本“無法使用”一般充氣裝置,向他們官網客服詢問後上傳照片與問題客服已讀後就“沒有再回覆”他們的處理方法,13號去腳踏車行與機車行,兩間店師父都表示無法打氣是有瑕疵
在1號同時友人和我一同購買了同型號同款式同顏色的滑板車,12號當晚向友人確認“另外一台”的滑板車輪打氣孔是“能夠移動位置充氣的”。

消費糾紛 消費者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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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消保法第19條:「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企業經營者於消費者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未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供消費者解除契約相關資訊者,第一項七日期間自提供之次日起算。但自第一項七日期間起算,已逾四個月者,解除權消滅。消費者於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期間內,已交運商品或發出書面者,契約視為解除。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違反本條規定所為之約定,其約定無效。」、民法第354條:「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第356條:「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及第359條:「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規定。
實體店面消費者沒有消費猶豫期間之權利;然而,依民法規定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負擔物之瑕疵擔保責任,除買方對於物之瑕疵之發現,有怠於通知出賣人之事由外,買方有請求賣方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之權利,亦即買方無請求賣家修繕商品的權利,但有解除契約請求退貨的權利。
如果對方為專業車行,您可向當地消保官進行申訴或是申請調解,亦可委由律師協助寄發存證信函或律師函,請求其盡速出面處理,如其仍置之不理,經由律師協助對其為民事訴訟的求償行為,以追求您最大利益。

以上建議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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