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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營業場所於租約中被拆除部分建物

營業場所於租約中被拆除部分建物


吳OO 發問於 2022-07-13 | 臺北 | 文化、運動、休閒及其他服務業

Q: 我是承租方
您好
請問在承租期間被拆除大隊通知需拆除建物
經房東與拆除大隊商量後
拆除了部分建物
拆除部分包含承租方的配電裝潢和因拆除時所造成的店內異動,此相關費用是由房東方支付嗎?
因拆除部分有原電箱和已配好的電,因拆除所導致的所有後續費用,是由出租方負責還是承租方得自行吸收?因房東方要求房客自行吸收移招牌載運營業中的機器和當月無法營業期間的損失,加上因拆除而需修復的得重新配電的電箱部分。
承租方可要求房東支付因拆除衍生的費用嗎?
承租方可要求因拆除所造成的賠償嗎?
承租前房東未告知會將其拆除,且不認定是違建。

民事 租賃糾紛 民事訴訟程序與法令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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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有關所詢問題涉及民法租賃:

依民法第423條規定:「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

民法第435條規定: 「租賃關係存續中,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租賃物之一部滅失者,承租人得按滅失之部分,請求減少租金。
前項情形,承租人就其存餘部分不能達租賃之目的者,得終止契約。」


是以依照上開法律規定,房東應保持出租房屋時所約定之使用狀態,如拆除之部分減損租賃物之出租使用空間,可項房東提出減少價金之請求:若拆除該部分已嚴重影響原本租賃目的之使用,承租人可向房東請求終止契約。但因無法正常營業造成的損失於何等範圍內可以向房東請求賠償或補償,或者終止租約押金返還及請求遷移補償等問題,均須進一步檢視雙方當初簽訂之租約條款,以及 貴公司營業項目與內容之相關資料方能擬定採取何種方式為最佳,為確實保障您的權益,歡迎與本事務所聯繫,謝謝。

永衡法律事務所 吳佳潓律師
連絡電話:02-2751-5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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