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的工作是一位採訪主任,平常工作內容為管理編輯台、擔任主播,休假的時候偶爾會去主持記者會或活動,最近公司不讓我們去外面主持,如果要主持就要把主持收入算作公司所得,拿回公司再給予我們不合理的津貼,即一場主持賺取6000-12000不等,公司只給200元津貼
公司以前並沒有主持這項業務,已向公司反映,但公司認為雖然過去沒有主持業務,但現在開始要把主持納為營業項目,故若去外面接主持工作,即便是休假也違反競業條款要懲處開除。
請問我的主持技能非公司培訓,公司是否可以規範不得兼職主持工作?
主持的錢一定要繳回公司嗎?
最近公司更擬定津貼辦法,裡頭明定主持承接津貼,有競業問題,請問是否合法?
A:
您好:
雇主要與員工訂定競業禁止條款,須符合勞基法第9-1條之規定:
「未符合下列規定者,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
一、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二、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
三、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
四、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
前項第四款所定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
違反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其約定無效。
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年。逾二年者,縮短為二年。」
依上開規定,可知若您與公司簽訂之勞動契約中起初並無競業禁止條款之約定,而公司事後要增加,係屬勞動契約之變更,應得到勞工之同意,且符合勞基法第9-1條,方屬有效,因此,您若未同意您與公司間所定之勞動契約增加競業禁止條款之約定,則公司不得逕予拘束您兼職主持工作,公司亦無權利要求您將主持的錢繳回公司。
以上仍須個案考量,建議您向專業法律人士為諮詢,以維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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