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們您好,本人呆的公司老闆聘請印尼外籍看護工從事非看看護工(根本沒有阿嬤要顧)的工作,而是每天請她從事家庭幫傭及到她所經營的連鎖服飾店分店工作(上貨及退貨),請問這樣違法嗎?[問題1]
因為本人是新住民子女,看不慣老闆如此對待印尼籍的她,而且一個月只給休2天(無加班費),遲到還硬性扣錢,也無特休可言(做了10年還是最低基本薪資),我認為是有違法的,但相關法條還是需要專業的人來答覆。[問題2]
希望有律師幫忙回答,謝謝您們也謝謝這個網站提供協助!
A:
您好:
一、雇主使外國籍移工從事許可外工作部分:
(一)、依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3款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下列情事:…三、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因我國聘僱外國人係採許可制,故移工提供勞務之範圍,僅限於聘僱許可函之工作內容,故家庭看護工只能在家庭從事照護被看護人之日常生活照護工作。
(二)、本題雇主所聘僱該名印尼籍國際移工,如果勞動部核准工作許可為看護工,而雇主實際上卻將未使移工擔任看護工之工作,從事看護工以外之工作,例如從事家庭幫傭或到雇主經營之服飾店工作,即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3款規定所稱「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而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3款規定,依就業服務法第68條第1項規定,將可裁處雇主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如經限期改善,雇主仍未改善,依就業服務法第72條規定並應廢止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並管制雇主後續申請案件2年。
(三)、如發現雇主有使聘僱之國際移工從事許可外工作,可向勞動部、地方勞動主管機關,或發打1955勞工諮詢專線提出檢舉。
二、雇主如扣留移工薪資及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加班費部分:
(一)、有關雇主給付移工薪資,應依「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66條規定:「(第1項)雇主依勞動契約給付第二類外國人或第三類外國人之工資,應檢附印有中文及該外國人本國文字之薪資明細表,記載實領工資、工資計算項目、工資總額、工資給付方式、外國人應負擔之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保險費、所得稅、膳宿費、職工福利金、依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之扣押命令所扣押之金額,或依其他法律規定得自工資逕予扣除之項目及金額,交予該外國人收存,並自行保存五年。(第2項)前項所定工資,包括雇主法定及約定應給付之工資。雇主應備置及保存勞動契約書,經驗證之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供主管機關檢查。…(第4項)第一項工資,除外國人應負擔之項目及金額外,雇主應全額以現金直接給付第二類外國人或第三類外國人。但以其他方式給付者,應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交予外國人收存,並自行保存一份。(第5項)第一項工資,雇主未全額給付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
(二)、移工如有加班之事實,雇主即應依勞動契約給付加班費,且薪資應全額給付移工,亦不得有扣留移工薪資之情事。如果雇主有違法扣留移工工資,或有工資未全額給付,將違反上開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之規定,將構成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9款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下列情事:…其他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而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9款規定,依就業服務法第67條第1項規定,得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及依就業服務法第72條定廢止聘僱許可。此部分可撥打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
(三)、另,雇主卻未拒絕給付加班費,甚至違法扣留工資,在民事法上移工可依薪資報酬請求權,請求雇主給付加班費及扣留之工資,此部分可撥打1955勞工諮詢專線申訴,請求地方勞動主管機關召開協調會,由地方勞動主管機關通知雇主、移工、仲介公司三方出席協調。如協調不成立,移工可循民事訴訟請求雇主給付扣留之工資,及未給付之加班費。另,訴訟部分移工可就近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地方分會申請法律扶(電話:02-4128518),如審查准予扶助,則該會將指派扶助律師協助移工進行訴訟程序,律師費用全部由法律扶助基金會負擔。
三、以上回覆內容敬供參考,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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