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有關台端所詢法律問題涉及民法之情事變更:
依照民法第227條之1規定:「
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
前項規定,於非因契約所發生之債,準用之。」
如您所述,您於三月份下單,廠商於六月份主張物料大漲,故須增加買賣價金之部分,如構成法律上之情事變更,必須當事人向法院聲請變更原先之契約內容方屬適宜。
但所詢問題必須注意之部分為您與廠商間之契約,是否有約定相關得變更價金之內容,如契約內容約定以報價單為每次採購之依據,仍有討論之空間。故公司可採取何種方式處理相關問題,均須進一步檢視相關資料及實際情況方能擬定採取何種方式為最佳,為確實保障您的權益,歡迎與本事務所聯繫,謝謝。
永衡法律事務所 吳佳潓律師
連絡電話:02-2751-5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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