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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休假


潘OO 發問於 2022-07-05 | 桃園 | 其他

Q: 您好~我目前就職桃園一家特勤保全公司,當初簽訂委任契約的時候內容有一條規定:委任關係:乙方接受甲方委任擔任_____乙職(勞動契約另訂)服務地點為甲方各簽約服務場址,如有臨時調派工作地点或需乙方支援之情形,甲方儘速告知乙方,乙方不得拒絕。
我想問如果是以排好假且公司以人員不足為理由要求上班的話,我們是否會被懲處。
且公司都用人員不足要求加班,一個月休假只休2天,不管勞基法休假規定,且超時工作。

勞資爭議 勞動契約 請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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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您所述,若您已排好假,公司即便以人員不足為理由要求上班,您也可以拒絕,若公司依此對您進行懲處,該處分亦屬違法。此外,您一個月只休兩天,超時工作部分,公司確實有違反勞基法休假規定,公司是否有給付加班費,若無,則建議您可以依法向公司提出終止勞動契約,請求資遣費及積欠之加班費,並要求公司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若公司不予置理,則您可向公司所在地之勞工主管機關提出申訴,並申請勞資爭議調解,進而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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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因為您與公司有簽屬生法律效力的契約,故應該優先適用契約中之規定,不得拒絕公司之加班要求,惟您可以請求公司支付加班費。
2.一個月休假只休2天及超時工作之部分,您可以向公司請求給付加班費。

一、您與保全公司簽訂之契約,屬於勞動契約,得適用勞動基準法。
1.您與保全公司簽訂之契約,是否屬於勞動契約不得僅以契約名稱或職稱判斷,應依契約之內容實質判斷。
2.勞動契約之特徵:參照最高行政法院 101 年度判字第 368 號判決,勞工在從屬關係下為雇主提供勞務,從屬性乃勞動契約之特徵,可由以下4個面向觀察。(1)人格上從屬性,即受僱人在雇主企業組織內,服從雇主權威,並有接受懲戒或制裁之義務。(2)親自履行,不得使用代理人。(3)經濟上從屬性,即受僱人並不是為自己之營業勞動而是從屬於他人,為該他人之目的而勞動。(4)組織上從屬性,即納入雇方生產組織體系,並與同僚間居於分工合作狀態。
依現行實務判決及您所述,若您的契約符合上述4點,屬勞動契約。

二、保全業保全人員屬監視性、間歇性工作者,屬於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
規定之工作者,公司得與您另行約定(簽訂書面契約),排除勞動基準法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第30條)、延長工時不得超過一個月46小時(第32條)、一例一休(第36條)、國定假日(第37條)等規定。

三、您一個月休假只休2天及超時工作之部分,須先視公司是否有於契約內另行約定延長工作時間,及有無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始得判斷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1條可排除一般勞動基準法之相關規定(依前項所述),
惟無論如何您延長工作時間及休假日上班之情形皆可請求給付加班費。
參照大法官釋字第726號解釋文,關於勞動基準法84條之1(責任制)相關規定,有以下兩種情形:
1.有向主管機關核備且合法使用責任制,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允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較為彈性之工作時間(例如:延長工作時間、休假及例假日照常工作等情形。),但約定之薪資總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加計延時工資、假日工資之總額,即仍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39條所定的標準給付加班費。
2.未向主管機關核備而使用責任制,您得向行政機關檢舉雇主要求超時工作情形予以裁罰,且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26號解釋文也說明,法院自應於具體個案,就工作時間等事項另行約定而未經核備者,本於落實保護勞工權益之立法目的,依上開第30條等規定予以調整,並依同法第24條、第39條規定給付加班費。

四、若當初您與資方的契約已經明訂不得拒絕加班(如您所述之契約中所提到:如有臨時調派工作地点或需乙方支援之情形,甲方儘速告知乙方,乙方不得拒絕。),即應受契約之約束,不得拒絕加班,惟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例假、休假及特別休假等日工作者,應加倍發給工資,亦經勞動基準法第39條明文規定。
(參照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度勞上字第2號民事判決)


註:
1.最高行政法院 101 年度判字第 368 號判決(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AA,101%2c%e5%88%a4%2c368%2c20120426%2c1)
2.勞動基準法第 84-1 條:「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3.大法官釋字第726號解釋文(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907)
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度勞上字第2號民事判決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NHV,103%2c%e5%8b%9e%e4%b8%8a%2c2%2c20151112%2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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