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律師:跟前夫結婚時19歲未滿20歲,前夫結婚後就貸款買車,原本說我是聯絡人現在變成保人,車行也說我是保人,只有我記得當下明明是說聯絡人,前夫也有再三確認是聯絡人,現在離婚了,車行找不到前夫,所以對我提告,請問我實際年齡未滿20怎麼算是保人呢?已經收到強制扣款帳戶存款通知,這部分能不能釐清呢?如果需要請律師有辦法釐清請提供律師聯絡方式!謝謝回答
A:
您好:
依現行民法第13條第三項之規定:「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可知您結婚後雖未滿20歲,但仍為完全行為能力人,因此,若您確實有簽署保證契約,該保證契約將有效成立。另依您所述,您記得當初並未同意簽署擔任保證人,僅為車貸契約之聯絡人,今天卻收到強制扣款帳戶存款之通知,可見執行名義的取得效力有待釐清,建議您向強制執行法院承辦股別書記官聲請閱卷,再攜閱卷資料找專業法律人士為諮詢,以便釐清是否有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及聲請停止執行之必要,若有需要律師協助,歡迎來電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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