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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公器私用,可否請員工離職?


莊OO 發問於 2022-07-04 | 臺中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您好,發現員工有開創副業,與公司經營販售商品相同性質,在未經告知下於公司拍攝場地及使用公司道具進行自己的商品拍攝,並將拍攝照片於個人IG進行販售。

問題一:想了解是否有觸犯相關法條?
問題二:公司在合法範圍內可對該員工進行何種處分?(可否請該員工離職)

本公司屬於電商平台(服裝飾品零售批發)

勞動契約 離職與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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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問題一:
就員工類似行為,少數的案例可能構成刑法第342條背信罪。
但面對員工這樣的行為,與其耗費心力、金錢動用刑法提告,不如站在預防的角度,建立完整的公司內部管理規範(如制定勞動契約、競業禁止規範、員工管理守則、違約罰則等),才能真正有效防止類似事情再次發生。

問題二:
可依勞基法第11條第5款「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需給付資遣費)」,或勞基法第12條第4款「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不需給付資遣費)」之規定,要求該員工離職。
建議蒐集完整證據後,與該員工協商離職事宜,並簽訂和解書,避免後續衍生之勞資糾紛。


相關參考法條規定:
(刑法342條)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勞動基準法第11條)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勞動基準法第12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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