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由A,B,C3人持股比相同成立的閉鎖性型股份有限公司欲辦理歇業,因監察人是其中一位股東B的先生,清算人是A,清算結果若不正確,但已可超過規定的股東會2/3同意(即共同損害另一位股東C的權益)那該位C股東該如何尋求自身權益,不同意其清算結果呢?
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公司法第8條:「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公司之經理人、清算人或臨時管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公司之非董事,而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者,與本法董事同負民事、刑事及行政罰之責任。但政府為發展經濟、促進社會安定或其他增進公共利益等情形,對政府指派之董事所為之指揮,不適用之。」及第23條:「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公司負責人對於違反第一項之規定,為自己或他人為該行為時,股東會得以決議,將該行為之所得視為公司之所得。但自所得產生後逾一年者,不在此限。」規定。
依您所述情形,原則上少數股東應尊重股東會的決議結果,然如您能夠證明清算人之清算行為未盡忠實義務或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您可對其進行求償。
以上建議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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