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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要求醫院讓積特休休完再離職嗎


余OO 發問於 2022-06-25 | 臺中 | 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

Q: 請問,96年7月2日到職,因為怕耽誤單位排班,所以決定離職時就趕快告知111年6月30日離職,方便主管排7月份班,但主管也未告知還有積休和年休假共22天如何處理,匆匆將離職單簽出後,詢問後才告知離職前積休無法給休假!再差2天,就又滿一個年度,影響我的權益不小,請問,我能請求公司推遲離職日,改積休和特休放完時嗎?畢竟這些積休是當初人力不足,因共體時艱而積攢下來的……
謝謝回答

勞工法令釋疑 離職與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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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謹提出初步意見如下:

一.按勞基法第16條規定:"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略"

您只要於30天前申請離職即可,又於正式離職日前應得依法申請特休假。

二.次按勞基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雇主原則上不得任意拒絕勞工之特休假安排,除非有急迫需求(或勞動契約特別約定)方能協商調整。

三.再按勞基法第38條第3項規定:"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如果您在離職前未能休完特休假,雇主則應發給工資;另就補休的部分亦應相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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