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規定。
依您所述情形,雙方應該已就商品買賣達成一致之共識,買賣契約已成立,然除有雙方先前同意的契約解除事由存在外,您是無權利隨意解除買賣契約,因此,對方是有權拒絕您的取消交易的意思表示。
以上建議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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