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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臨時會議罷免董事長


邱OO 發問於 2022-06-23 | 臺北 | 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

Q: 請問,股份有限公司如果遇到股東會議進行到一半,而臨時發起罷免董事長之臨時會議,而董事長遭罷免,此舉是否符合法律,具有法律效益呢?謝謝您!

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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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公司法第172條第5項,解任董事應事先在股東會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容,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所以如果股東以臨時動議提出解任董事的議案,當場也經股東會決議通過,這樣的決議方法因違反公司法第172條第5項,其他股東可以依公司法第189條,於決議之日起30日內向法院提起「撤銷股東會決議」的訴訟。

又如果違反公司法第172條第5項的人是公司董事,依公司法第172條第6項規定,該董事可處1萬~5萬元的罰鍰。

另外依經濟部92年3月6日經商字第09202044630號函釋:
「股東會之召集程序違反法令或章程其決議是否有效,允屬股東得依本法第189條自決議之日起30日內,訴請法院撤銷其決議,在未經終局判決確定之前,其決議仍有效力。」
也就是股東雖然可以向法院提起「撤銷股東會決議」的訴訟,但在法院的撤銷判決還沒確定之前,股東會解任董事的決議還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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