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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歷年制特休如何給假

歷年制特休如何給假


陳OO 發問於 2022-06-22 | 臺北 | 文化、運動、休閒及其他服務業

Q: 若入職日為110/5/10,預計離職日為111/7/31
公司採用歷年制給特休,想請問:
1."離職前(111/7/31前)" 應該會有幾天的特休可以休?
查網站的資料是寫6.7天(這6.7天是否要做滿到111/12/31才有?)

2.沒休完的假,是否要以周年制(10天)來換算薪資支付?

3.若是公司給的假不足6.7天,也不予以替換薪資,可以如何申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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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您所述,您是於110年5月10日到職,預計111年7月31日止離職,公司特休採曆年制,則111年度之特休計算應改以週年制試算,依照週年制計算,該名員工工作之年資係滿1年,特休日數為10天(滿半年取得特休3天+滿一年取得特休7天),特休3天的請休期間自110年11月10日~111年05月09日,特休7天的請休期間自111年05月10日~112年05月09日,而非6.7天。

而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第4項規定,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因此,若您於111年7月31日離職時,您均未休特別休假,則未休之10日特別休假日數,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規定發給工資。亦即,勞工未休畢之特別休假日數,乘以1日工資計發。所定一日工資,依勞動基準法第24-1條第2項第1款第2目規定,為勞工之特別休假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一日之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其為計月者,為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三十所得之金額。

若公司給的假不足10天,也不給您替換薪資,您可以向公司所在地之勞工主管機關申訴,並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以維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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