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我想詢問一開始面試時公司表示是沒有業績獎金的單位
後來因為公司政策改變後,開始有業績責任額(入職後並無簽署任何勞動契約),
但是公司於業績達標後卻表示此業績目標不符合公司成本,故不發放
這樣是否是可以檢舉或是申訴呢?
當時主管提供的個人業績責任額的表格及業績報表使否可以成為業績達標的證據
A:
您好,謹概為提出意見如下:
一.按勞基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二.次按勞基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三.依上開規定可知,有關雇主明定得發放之獎金,雇主應給付予勞工,不得片面拒絕給付,否則即有違反上開規定之虞,如有爭議,自得申請調解或向勞動機關申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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