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因您未提及請假之假別為何,假定是事假,依您所述,例如1月時您有請事假2日,公司可以就這2日部分不給工資,但是過去在公司給付您1月工資時,可能作業流程或其他因素,還是先給了您這2日工資,直到4月份發現,因此要將這2日工資扣除。
因公司確實可以不給該2日的工資,但是還是預先先給了您,法律上公司確實可以對您請求返還該部分的不當得利,至於勞動契約雖有寫明當月扣除,但是要看如果違反並未在當月扣除是否有違反的效果,如果沒有,可能只是一般的訓示規定;當然您將來也可以要求公司人資單位依勞動契約的規定,如果有不給工資的情形請在當月份處理,不能遞延到其他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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